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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6-21 | 閱讀次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61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收回土地使用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范圍,統一收繳票據,規范收繳程序,提高收繳效率。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二、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71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每年年度終了,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同時,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三)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四)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地在征地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發〔200428號和國發〔200631號文件中有關征地補償費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依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要嚴格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補償費用,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可以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五、加強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建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要抓緊研究制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的目標、原則、范圍、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統一規定,防止各地盲目儲備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儲備規模,降低土地儲備成本。土地儲備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每年年度終了,要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決算。財政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抓緊研究制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建立健全土地儲備成本核算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規范運行機制,嚴禁擠占、挪用土地儲備資金。

    六、加強部門間協作與配合,建立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與地方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研究制訂。

    七、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土地出讓合同、征地協議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不僅有利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而且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于保持社會穩定,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以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堅決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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