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直公益性事業單位優化整合方案>的通知》(鞍委辦發〔2018〕55號)要求,設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機構規格相當于正縣級,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一、優化整合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及所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購中心、鞍山市產權交易中心、鞍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鞍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鞍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整合組建。
二、主要職責
(一) 負責為進場的市、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其他適宜由市場化配置的自然資源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 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 負責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內控制度。
(四) 負責核驗進場交易的市場主體資格和交易項目。
(五) 負責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等交易活動,組織簽訂交易合同和政府集中采購履約驗收。
(六) 負責評審驗收專家庫終端的建立、使用與管理。
(七) 負責社會中介機構名錄庫的建立、使用與管理。
(八) 承擔維護交易活動秩序和信用考核的事務性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問題。
(九) 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10個內設機構(相當于正科級):
1、黨政群工作部
負責黨群和紀檢工作;負責文電、信息、保密、信訪、文字綜合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等政務活動。
2、綜合管理部
負責各類交易保證金收取、退付等具體事務性工作;負責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中心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后勤服務工作。
3、業務協調部
負責業務受理、業務分配、核驗進場交易手續等相關事務性工作;負責見證交易活動;負責協助調查處理投訴;承擔對評審專家、社會中介機構和投標企業進行信用管理的事務性工作;負責交易業務數據的統計分析。
4、法規監督部
負責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內控制度;負責社會中介機構庫、投標企業庫和技術信息庫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和履約驗收工作。
5、信息技術部
負責交易平臺網絡系統運行管理和交易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6、交易服務部
負責評審驗收專家抽取、交易信息發布、交易場所管理和咨詢服務等工作。
7、政府采購部
開展市本級政府集中采購貨物類項目及其他受委托項目的采購活動。
8、建設工程部
開展市本級政府集中采購工程和服務類項目及其他受委托項目的采購活動。
9、土地礦權部
開展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交易活動;開展市及縣(市)區發證權限內的小型甲類礦、乙類礦的采礦權交易活動。
10、產權股權部
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等產權、股權交易活動;負責有關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交易的相關服務。
四、其它事項
(一)原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及所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購中心、鞍山市產權交易中心、鞍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鞍山市礦業權交易中心、鞍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再有效。
(二)按照有關規定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附件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