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陽招標中心被抽取到三次代理業務,該公司分別以本公司項目較多,人員安排緊張等為理由,全部拒絕承接已抽中的代理業務。
根據《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考核實施方案(試行)》(鞍公管發〔2014〕7號)規定,中介機構考核扣分標準第三條第3款“拒絕承接隨機抽取中介業務的;一次扣20分”三次共扣60分。失信懲戒機制中第三條“年度累計評分60分以下的,給予清退出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處理”。經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現做出對沈陽招標中心清退出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處理。此決定從即日起執行,并在鞍山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