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中心編制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中心的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政群工作部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等不應公開的信息外,公開以下信息:
1、領導簡介、職能職責、機構設置、單位概況等組織機構情況;
2、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政策法規及政策解讀;
3、本中心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
4、本中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各項業務工作,辦事指南;
5、工作動態信息、中心黨建、通知公告、圖片新聞等情況。
本中心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中心的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查閱。
(二)公開形式。對于主動公開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當面受理兩種公開形式。
本中心具體網址:http://www.hktcl.com/
本中心當面受理點:鞍山市鐵西區人民路269-271號
開放時間: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聯系電話:0412-5555803
本中心還將采取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中心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3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中心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請獲取。本中心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中心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政群工作部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西區人民路269-271號三樓303室、318室
辦公時間: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聯系電話:0412-5555803、0412-5589007
傳真號碼:0412-5589007
電子郵箱:asggjbgs@163.com
郵政編碼:11400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公開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房梢栽谑芾頇C構處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本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hktcl.com/)上下載。申請人可通過聯系電話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中心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中心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郵箱。
3、申請登記
本中心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對內容完整的申請即時登記、編號,并向申請人送達信息公開受理回執;對內容不完整的申請,要求申請人補正后再予以登記辦理。
4、分別辦理
(1)對屬于本中心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受理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經領導審批后直接答復申請人。
(2)對不屬于本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5、分類答復
本中心受理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特殊情況經審批可延長10個工作日,法律事務信息按法定時限),按下列情形制發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1)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
(2)屬于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同時告知申請人部分不公開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濟途徑。
(3)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濟途徑。
(4)屬于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 督部門投訴。
監督電話:0412-5213881
電子郵箱:asggjjcs@163.com
地址:鞍山市鐵西區人民路269-271號
郵政編碼:114001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