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透明度,發揮好本中心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作用,助力各交易主體更好地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要求,本中心編制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和《意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內容
(1)本中心領導簡介、職能職責、機構設置、單位概況等組織機構情況;
(2)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政策法規及政策解讀;
(3)本中心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
(4)本中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各項業務工作流程;
(5)本中心工作動態信息、黨建、通知公告、圖片新聞等情況。
(6)本中心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告、結果公示、交易服務等交易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中心的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查閱。
3、公開方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當面辦理兩種公開形式。
當面辦理地點:鞍山市鐵西區人民路269-271號
開放時間: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聯系電話:0412-5213881
此外,本中心還將根據需要,采取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4、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公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中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義務,需要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的除外。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不屬于《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受理,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辦理機構
辦理機構: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政群工作部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西區人民路269-271號三樓303室、318室
辦公時間: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聯系電話:0412-5213881、0412-5589007
傳真號碼:0412-5589007
電子郵箱:asggjbgs@163.com
郵政編碼:114001。
(二)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公開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房梢栽谵k理機構處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本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hktcl.com/)上下載。申請人可通過聯系電話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法人或組織提出申請,應提供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為提高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包括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中心辦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中心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辦理機構的電子郵箱。
3、辦理程序與時限
(1)本中心辦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中心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本中心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明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書1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中心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中心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4、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本中心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中心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中心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本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由本中心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本中心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中心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在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保障
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